| 索引號: | 11330281309084337F/2025-85508 | 主題分類: | 政務公開 |
| 文件編號: | 余政辦發〔2025〕70號 | 生成日期: | 2025-11-13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責任處室: | 余姚市政府辦公室 |
| 余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余姚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 |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各相關部門: 《余姚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1月12日?? 余姚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范圍 1.4??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 2.1??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 2.2??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 2.3 ?專家組 3 ?災害救助準備 4 ?應急響應 4.1??四級響應 4.2??三級響應 4.3??二級響應 4.4??一級響應 4.5??啟動條件調整 4.6??響應終止 5 ?信息報告和發布 5.1??信息報告 5.2??信息發布 6 ?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7.2 ?物資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7.5 ?人力資源保障 7.6 ?社會動員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傳、培訓和演練 7.9 ?復盤評估 8 ?附則 8.1 ?術語解釋 8.2 ?預案管理 8.3 ?預案解釋 8.4 ?預案實施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認真貫徹落實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建立健全應對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自然災害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減少自然災害造成的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損失,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自然災害應急避險中人員強制轉移的決定》《浙江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寧波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和《余姚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的市級應急救助工作。 當毗鄰區(市)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并對我市行政區域內造成較大影響時,按照本預案開展市內應急救助工作。 發生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有效減少傷亡,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堅持統一指揮、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為主,注重災害救助工作效率;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群眾自救互救,充分整合各方資源;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實現災害救助全過程管理。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 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以下簡稱“市防減救災委”)為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協調全市自然災害的應急救助工作,組織市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及受災鎮(鄉)街道會商、分析、評估災區形勢,研究提出對策和措施;協調有關部門指導受災地區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落實對災區的支持措施;根據需要決定請求上級支援;研究決定自然災害救助其他有關重大事項。 市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根據應急響應級別,按照市防減救災委的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2.2 ?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 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防減救災辦”)設立在市應急管理局,為市防減救災委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主任由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人兼任,辦公室常務副主任由市應急管理局分管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負責人兼任,辦公室副主任由市應急管理局、市氣象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等單位相關負責人兼任。辦公室承擔市防減救災委日常具體工作,貫徹市防減救災委有關救災工作指示和部署,指揮、協調市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和相關鎮(鄉)街道參與救災工作;收集、匯總、評估、報告災情、救助需求和救災工作情況;做好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組織災情會商、分析和評估;提出啟動、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及方案;協調有關部門組成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救災工作;承擔市防減救災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2.3 ?專家組 市防減救災委依托市級相關部門專家力量組建專家組,由市防減救災辦根據需要進行召集聯絡,對全市防災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等提供政策咨詢和建議,為自然災害災情評估、應急救助和災后救助等提出咨詢意見。 3 ?災害救助準備 災害來臨前,市氣象、水利、自然資源和規劃、應急管理等部門向市防減救災辦通報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并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根據需要提供地理信息數據和服務。市防減救災辦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狀況開展災情預評估,當評估可能出現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及需要提前采取應對措施時,視情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救助準備措施: (1)加強應急值守,視情組織市氣象、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住建、交通、文廣旅體、農業農村、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運行聯合值班會商機制,密切跟蹤災害風險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預評估。 (2)以提示函、預警單、指令單等形式,向可能受影響的鎮(鄉)街道、市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通報災害預警預報信息,提出災害救助準備工作要求。 (3)指導有關鎮(鄉)街道開放應急避災、疏散等場所,組織疏散、轉移易受自然災害危害的人員,明確轉移責任,對經勸導仍拒絕轉移的人員,當地政府可對其實施強制轉移。 (4)啟動應急救災物資調撥機制,根據災害風險發展趨勢提前調撥救災物資;市發改局根據市應急管理局的調撥指令按程序組織調出市級救災物資,有關單位做好救災物資的接收入庫管理工作。必要時,市防減救災辦啟動市交通局、市交通管理大隊等部門應急聯動機制,共同做好救災物資調撥工作。 (5)根據需要派出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災害救助準備工作。 (6)向市委市政府報告自然災害預警、災害救助準備情況,并向市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通報。 (7)必要時及時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 4 ?應急響應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災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為四、三、二、一級。一級響應級別最高。 4.1 ?四級響應 4.1.1 ?啟動條件 全市內一次自然災害過程出現或經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四級響應: (1)死亡(含失蹤)1人以上、3人以下; (2)緊急轉移集中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千人以上、3千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住宅房屋10間以上、30間以下,或3戶以上、10戶以下; (4)因干旱等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口1萬人以上、3萬人以下。 4.1.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防減救災辦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的,由市防減救災辦主任決定啟動四級響應。 4.1.3 ?響應措施 市防減救災辦組織協調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受災鎮(鄉)街道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防減救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減救災辦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召開會商會,分析受災形勢,研究救災支持措施,有關情況及時報告市防減救災委主任、常務副主任、副主任,并通報相關成員單位。 (2)組建督查服務專項工作組,由市防減救災委相關成員單位分管領導擔任組長,赴受災鎮(鄉)街道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開展災害救助工作。 (3)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根據受災鎮(鄉)街道申請和災情核查情況,及時下撥市級救災資金。 (4)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發改局組織緊急調撥市級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受災鎮(鄉)街道救災物資發放。市交通局、市交通管理大隊等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等工作,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市衛健局指導災區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6)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等工作。 (7)市防減救災辦及時匯總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 (8)市防減救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4.2 ?三級響應 4.2.1 ?啟動條件 全市內一次自然災害過程出現或經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三級響應: (1)死亡(含失蹤)3人以上、10人以下; (2)緊急轉移集中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3千人以上、1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住宅房屋30間以上、100間以下,或10戶以上、30戶以下; (4)因干旱等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口3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4.2.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防減救災辦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的,向市防減救災委提出啟動三級響應的建議;市防減救災委副主任決定啟動三級響應,并報告市防減救災委常務副主任。 4.2.3 ?響應措施 市防減救災委副主任組織協調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受災鎮(鄉)街道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防減救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減救災辦組織有關部門及受災鎮(鄉)街道召開會商會,分析受災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措施,有關情況及時報告市防減救災委主任、常務副主任并通報相關成員單位。 (2)派出由市防減救災委相關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合工作組赴受災鎮(鄉)街道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開展災害救助工作。 (3)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根據受災鎮(鄉)街道申請和災情核查情況,及時下撥市級救災資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余姚監管支局指導做好受災鎮(鄉)街道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工作。 (4)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發改局組織緊急調撥市級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受災鎮(鄉)街道救災物資發放。市交通局、市交通管理大隊等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等工作,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市消防救援大隊做好搶險救災相應準備,協助受災鎮(鄉)街道救援受困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市公安局指導做好災區社會面治安秩序維護,協助開展搶險救援和群眾緊急轉移工作。市交通管理大隊負責指導災區交通管制和疏導,保障搶險救援車輛優先通行。市人武部協調對接駐地部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按照軍警地聯動機制投入救災工作。 (6)市衛健局指導災區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7)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等工作。 (8)市委社工部發揮志愿服務統籌協調職能,協同市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組織和指導志愿者隊伍參與救災救助工作。 (9)市防減救災辦及時匯總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穩定后,指導受災鎮(鄉)街道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0)市防減救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4.3 ?二級響應 4.3.1 ?啟動條件 全市內一次自然災害過程出現或經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二級響應: (1)死亡(含失蹤)10人以上、30人以下; (2)緊急轉移集中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萬人以上、3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住宅房屋100間以上、300間以下,或30戶以上、100戶以下; (4)因干旱等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口10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 4.3.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防減救災辦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的,向市防減救災委提出啟動二級響應的建議;市防減救災委常務副主任決定啟動二級響應,并報告市防減救災委主任。 4.3.3 ?響應措施 市防減救災委常務副主任組織協調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鎮(鄉)街道開展救災工作。市防減救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減救災委常務副主任主持召開會商會,市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專家組及受災鎮(鄉)街道參加,分析受災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措施,重要情況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2)派出由市防減救災委副主任或市防減救災委相關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工作組赴受災鎮(鄉)街道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開展災害救助工作。 (3)市防減救災辦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受災鎮(鄉)街道需求評估。 (4)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根據受災鎮(鄉)街道申請和災情核查情況,及時下撥市級救災資金。同時,市財政局會同市級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向上級相關部門報告災情,請求上級支持。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余姚監管支局指導做好受災鎮(鄉)街道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5)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發改局組織緊急調撥市級救災物資,指導、監督災區救災物資發放,必要時申請上級救災物資支援。市交通局、市交通管理大隊等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等工作,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6)市消防救援大隊做好搶險救災相應準備,協助受災鎮(鄉)街道救援受困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市公安局指導做好災區社會面治安秩序維護,協助開展搶險救援和群眾緊急轉移工作。市交通管理大隊負責指導災區交通管制和疏導,保障搶險救援車輛優先通行。市人武部協調對接駐地部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按照軍警地聯動機制投入救災工作。 (7)市衛健局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8)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及時提供災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工作,按需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 (9)市委社工部發揮志愿服務統籌協調職能,協同市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組織和指導志愿者隊伍參與救災救助工作。市民政局、市紅十字會等單位指導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 (10)市委宣傳部統籌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視情組織新聞發布會,并會同市文廣旅游體育局等單位按職責組織做好網絡輿情監控和新聞宣傳等工作。 (11)市防減救災辦及時匯總受災鎮(鄉)街道、各有關部門開展災害救助等工作情況,并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報告。災情穩定后,聯合有關部門會同受災鎮(鄉)街道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并按有關規定報上級防減救災委。 (12)市防減救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4.4 ?一級響應 4.4.1 ?啟動條件 全市內一次自然災害過程出現或經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一級響應: (1)死亡(含失蹤)30人以上; (2)緊急轉移集中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3萬人以上; (3)倒塌和嚴重損壞住宅房屋300間以上或100戶以上; (4)因干旱等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口30萬人以上。 4.4.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防減救災辦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的,向市防減救災委提出啟動一級響應的建議;市防減救災委主任決定啟動一級響應。 4.4.3 ?響應措施 市防減救災委主任統一組織、領導、協調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鎮(鄉)街道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防減救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減救災委主任主持召開會商會,市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專家組及有關受災鎮(鄉)街道參加,研究決定支持災區減災救災重大事項,有關重要情況及時向市委報告。 (2)市防減救災委常務副主任或分管副市長帶領有關部門赴受災鎮(鄉)街道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 (3)市防減救災辦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同時組織專家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受災鎮(鄉)街道需求評估。市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受災鎮(鄉)街道需求、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防減救災辦報送有關情況。 (4)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根據受災鎮(鄉)街道申請和災情核查情況,及時下撥市級救災資金。同時,市財政局會同市級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向上級相關部門報告災情,請求上級支持。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余姚監管支局指導做好受災鎮(鄉)街道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5)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發改局組織緊急調撥市級救災物資,指導、監督災區救災物資發放,必要時申請上級救災物資支援。市交通局、市交通管理大隊等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等工作,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6)市消防救援大隊做好搶險救災相應準備,協助受災鎮(鄉)街道救援受困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市公安局指導做好災區社會面治安秩序維護,協助開展搶險救援和群眾緊急轉移工作。市交通管理大隊負責指導災區交通管制和疏導,保障搶險救援車輛優先通行。市人武部協調對接駐地部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按照軍警地聯動機制投入救災工作。 (7)市衛健局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8)市發改局、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等單位保障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 (9)市經信局組織協調醫用防護和消殺用品、藥品和醫療器械等醫藥流通儲備和生產能力儲備企業的生產供應工作,組織協調救災物資裝備的生產供應工作。 (10)市住建局指導災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的安全應急評估、修復等工作。 (11)市水利局提供災區水利工程搶險技術支撐,指導水利工程修復、供水水源應急調度和農村應急供水等工作。 (12)市供電公司做好電力工程修復及電力應急保障等工作。 (13)中國電信余姚分公司、中國移動余姚分公司、中國聯通余姚分公司、中國鐵塔寧波分公司余姚辦事處做好災區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14)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救災方面的綜合咨詢建議,協調適用于災區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 (15)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及時提供災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工作,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 (16)寧波市生態環境局余姚分局及時監測因災害導致的生態環境破壞、污染、變化情況,開展災區生態環境狀況調查評估。 (17)市委宣傳部統籌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視情組織新聞發布會,并會同市文廣旅游體育局等單位按職責組織做好網絡輿情監控和新聞宣傳等工作。 (18)市委社工部發揮志愿服務統籌協調職能,協同市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組織和指導志愿者隊伍參與救災救助工作。 (19)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民政局、市紅十字會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全市性救災捐贈活動。 (20)市防減救災辦及時匯總受災鎮(鄉)街道、各有關部門開展災害救助等工作情況,并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報告。災情穩定后,聯合有關部門會同受災鎮(鄉)街道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并按有關規定報上級防減救災委和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21)市防減救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4.5 ?啟動條件調整 對災害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相對薄弱地區或災害對局部受災地區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條件,可酌情調整。 4.6 ?響應終止 災情基本穩定、救助應急工作結束,經評估短期內災害影響不再擴大或已經明顯減輕后,由市防減救災辦提出建議,按啟動應急響應的審批程序決定降低響應級別或終止響應。 5 ?信息報告和發布 市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統籌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上報、發布和共享工作。 5.1 ?信息報告 (1)災害發生后,屬地鎮(鄉)街道應在1小時內將反映本轄區災害基本情況的主要指標向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包括災害種類、發生時間、受災人口、因災死亡失蹤人口、緊急轉移安置人口、需緊急生活救助人口。市應急管理局應在接到有關鎮(鄉)街道上報的災情信息1小時內進行審核、匯總,并將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市政府和寧波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對造成人員死亡(含失蹤)或者遇險被困的突發災害事件,屬地鎮(鄉)街道應在災害發生后30分鐘內上報市應急管理局,市應急管理局應在接到有關鎮(鄉)街道上報的災情信息后30分鐘內按要求上報市政府和寧波市應急管理局。 (2)災情穩定前,受災鎮(鄉)街道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干旱除外),并在每天7時之前將截止到前一天24時的災情向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市應急管理局每天8時之前向寧波市應急管理局上報。特別重大、重大災情應隨時報告。 (3)災情穩定后,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級有關部門在7日內核定災情,并將核災情況向市政府和寧波市應急管理局報告。 (4)對干旱災害,相關鎮(鄉)街道應在旱情初顯、群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及時向市應急管理局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至少續報一次災情,并根據上級要求可酌情增加續報次數。災情解除后按規定及時核報。 (5)市防減救災辦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 (6)市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要加強對本行業本領域遭受自然災害情況的統計報送工作,及時將災情數據共享至市防減救災辦。 市委、市政府對信息報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2 ?信息發布 (1)災情穩定前,市防減救災辦應當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后,應當及時評估、核定災情損失,并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2)信息發布堅持統一、準確、及時的原則,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通過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政務微博、政務微信、政務客戶端等發布信息。具體按照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 ?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1)災害發生后,市防減救災辦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及受災鎮(鄉)街道評估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 (2)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及時撥付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市應急管理局指導災區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 (3)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級有關單位檢查監督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定期通報救助工作情況,組織開展資金管理使用績效評估。 6.2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各級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要尊重群眾意愿,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可通過政府救助、住房保險理賠、社會互助、自行籌措、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根據災情因地制宜確定方案,科學安排項目選址,合理布局,確保安全。 (1)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根據災區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申請,結合倒損住房核查、評估結果,按標準下達市級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并積極向上級相關部門爭取補助資金。 (2)市住建局督促指導做好重建住房的質量安全監督等工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督促指導做好住房建設用地、規劃選址、測繪與地理信息保障服務工作。市水利局負責提供山洪災害風險區信息。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3)市發改、應急管理、住建、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加強檢查督促,視情派出聯合工作組指導災區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定期通報工作進度。 (4)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結束后,市應急管理、市財政等部門采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情況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按規定報上級相關部門。 6.3 ?冬春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各級政府應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受災鎮(鄉)街道在每年9月下旬啟動冬春受災人員生活困難情況調查評估,并核實有關情況。 (2)市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在每年10月底前統計、評估全市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寧波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3)根據受災鎮(鄉)街道的申請,結合災情核查情況,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確定資金補助方案,及時下撥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冬春期間受災群眾吃飯、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4)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根據需要冬春救助的人數及災情嚴重程度,視情向上級相關部門申請冬春期間受災群眾生活補助資金.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1)各級政府應當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保障機制,把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2)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市財政、應急管理等部門建立健全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以屬地為主的工作體系,完善市、鎮(鄉)街道救災資金分擔機制。 (3)各級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救災工作情況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補助標準。 7.2 ?物資保障 (1)市防減救災委各成員單位、各鎮(鄉)街道要充分應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全市各級各類救災物資儲備,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2)市發改局負責全市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各鎮(鄉)街道、村(社區)應當根據當地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加強救災物資儲備機制建設。 (3)完善救災物資儲備模式,健全救災物資代儲制度,建立與救災物資生產廠家、物流企業等聯系工作機制,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采購、緊急調撥和物流運輸制度。 (4)鼓勵提倡村(社區)、企事業單位和家庭儲備基本的災害應急物資和生活必需品,推廣家庭應急生活包。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1)加強災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設,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數據共享平臺,健全部門之間、政府與社會力量之間的災情和救災工作信息共享機制。 (2)市通信部門負責保障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的信息渠道暢通,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衛星通信設備為補充,建立覆蓋市、鎮(鄉)街道、村(社區)三級貫通的救災應急通信網絡體系,確保及時準確掌握自然災害相關信息。 (3)市文廣旅游體育部門負責組織應急廣播相關技術、標準研究,建立健全全市應急廣播體系,實現災情預警預報和減災救災信息全面立體覆蓋。 7.4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1)各級政府和有關單位根據相關規劃,利用人防疏散場所、學校、公園、廣場、體育場館、文化禮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建設應急避難場所,設置統一、規范的明顯標志,儲備必要物資,提供必要醫療和安全保障。 (2)災害發生前后,各鎮(鄉)街道及時開放啟用各類避難場所,科學設置受災人員安置點,避開山洪災害危險區、地質災害風險防范區(隱患點)、低洼易澇區等,防范次生災害,妥善安置避險避災群眾,同時加強安置點消防安全、衛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確保安置點秩序。 (3)各鎮(鄉)街道、市級各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本行業、本領域應急避難場所日常維護管理工作,保證應急避難設施設備日常有效、安全,滿足應急啟用、開放功能。 7.5 ?人力資源保障 (1)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援隊伍建設。培育、發展和引導相關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隊伍,鼓勵其在防災減災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2)加強防災減災救災專家隊伍建設。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衛生健康、林業、地震、氣象等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3)加強災情管理人員隊伍建設。建立健全覆蓋市、鎮(鄉)街道、村(社區)的災害信息員隊伍,設立災害信息員AB崗,推行災害信息員輪訓制度,提高災情報送人員的業務水平。 7.6 ?社會動員保障 (1)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道環節工作。 (2)發揮市場機制在災害風險管理、災害救助等方面的重要補充作用,建立健全災害保險體系,通過保險機制預防和分散風險,提供災后損失補償。 (3)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發揮各鎮(鄉)街道、村(社區、居委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1)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云計算、物聯網、多功能智能感知設備等新技術,建立健全災害監測預警、分析評估和應急救助決策支持系統。 (2)組織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建、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應急管理、氣象等部門及有關專家持續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推動實現成果轉化應用。 (3)建立合作機制,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自然災害相關領域的政策理論研究、技術裝備開發和推廣應用。 7.8 ?宣傳、培訓和演練 (1)結合“全國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等活動主題,廣泛組織開展防災減災宣傳活動,利用各類媒體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災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提高公民防災減災意識和避災自救技能。積極推進災害救助宣傳進學校、進企業、進社區、進機關、進家庭。 (2)組織開展面向鎮(鄉)街道、村(社區、居委會)和部門災害管理人員、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社會組織和志愿者的防災減災救災培訓,增強其相應的業務素養。 (3)市防減救災辦、市級各有關部門和鎮(鄉)街道應根據本轄區、本行業領域特點和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并組織演練。根據自然災害發生特點,災害多發、易發鎮(鄉)街道每2年至少組織1次應急救災演練,檢驗并提高應急準備、組織指揮和響應能力,通過演練進一步完善相關預案。 7.9 ?復盤評估 重大災情結束后,市防減救災委相關成員單位和受災的鎮(鄉)街道應及時對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開展復盤評估,分析原因,總結經驗,并將復盤總結報告報市防減救災辦;市防減救災辦組織編寫市級復盤總結報告,研究制定相應的改進措施。 8 ?附則 8.1 ?術語解釋 (1)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澇等水旱災害,臺風、風雹、低溫冷凍、雪災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等海洋災害,森林火災和生物災害等。 (2)本預案中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市應急管理局組織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本預案將根據法律法規修改、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變化、實際應用中出現新問題等情況進行適時修訂。 8.3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8.4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有的《余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余姚市自然災害災民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余政辦發〔2014〕109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解讀:《余姚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圖解鏈接:圖解:《余姚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