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0281309084337F/2026-85548 | 主題分類: | 政務公開 |
| 文件編號: | 余政辦發〔2026〕22號 | 生成日期: | 2026-05-11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責任處室: | 余姚市政府辦公室 |
| 規范性文件 統一編號: |
BYYD01-2026-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 政策解讀: | http://www.ahktv.cn/col/col1229143481/art/2026/art_d677b6416687416b9f49c646d3bb74b9.html |
| 政策圖解: | http://www.ahktv.cn/col/col1229143482/art/2026/art_7825d1c6534549bab87c021127199a53.html |
| 余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余姚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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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部門: 《余姚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6年5月11日? 余姚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財綜〔2006〕68號)、《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強化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財綜〔2015〕83號)等精神,進一步做好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的使用管理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具體包括: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不含代收代繳的稅費);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市政府委托的有關部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儲備土地臨時利用取得的零星收入;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市政府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劃撥價款;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包括圍填海海域使用權出讓收入中除海域使用金的部分,一并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 第三條???按照規定依法向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收取的保證金,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價款。 第四條??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統一管理。收入全部直繳地方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地方國庫按照總會計制度及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對土地出讓收支進行核算。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五條??土地出讓收入由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下簡稱市資規局)負責征收管理,市稅務局負責具體征收,其他部門一律不得代為征收。 第六條 ?資金入庫后,因繳費人誤繳、市稅務局誤收需要退庫的,可參照相關稅務收入退庫審批授權方式,由市稅務局審核后,同級國庫按規定辦理退付手續。其他情形需要退庫的,由繳費人向市資規局申請辦理,經市資規局、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后,同級國庫按規定辦理退付手續。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部門都不得以招商引資、國有企業改制等名義減免土地出讓收入;不得實行“零地價”“負地價”;不得以土地換項目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不得將應繳地方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直接將征地和拆遷補償費支付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等。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八條??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支農支出、城市建設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一)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 (二)土地開發支出。包括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財政部門規定的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等,含因出讓土地涉及的需要進行的相關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以及相關需要支付的銀行貸款本息等支出。 (三)支農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農業土地開發支出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四)城市建設支出。含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具體包括:城市道路、橋涵、公共綠地、公共廁所、消防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五)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讓業務費、繳納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公共租賃住房支出及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用等。 土地出讓業務費主要包括出讓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測費、考古費、土壤污染調查費、評估費、公告費、場地租金、招拍掛代理費和評標費用等。 第九條??出讓土地收入的使用管理。出讓土地收入按專項計提、成本結算、收益分成的順序進行分配(附件1)。 (一)專項計提,主要包括出讓土地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入庫時按規定計提的印花稅、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寧波統籌資金、社會保障風險準備金、指標費、農業土地開發資金、“騰籠換鳥”專項經費等。 (二)報批環節稅費成本,主要包括耕地開墾費、補充耕地資金、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占用稅等。 (三)土地收儲的直接成本,主要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土地出讓業務費。 土地收儲的直接成本以可結算成本為上限(出讓收入-專項計提-報批環節稅費成本)。為加強土地收儲開發成本的管理,原則上采用定額成本方式進行結算,結算面積以土地出讓面積為準。鄉鎮街道按照結算定額成本進行結算,各功能園區、片區開發按定額收儲成本進行結算。結算定額成本和定額收儲成本由市政府單獨予以明確。實際成本與結算定額成本偏離較大的,可按宗地據以審計價按實結算收儲成本。 (四)按收益提取的專項資金。土地出讓收入扣除專項計提、報批環節稅費成本、土地收儲的直接成本后的剩余部分為收益,收益需按規定比例計提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土地出讓管理費、償債準備金、交通道路建設專項資金、教育資金、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等專項資金。 (五)凈收益。收益扣除按收益提取的專項資金后的剩余部分為凈收益,凈收益實行市級與屬地分成機制,具體比例在市鎮財政體制中予以明確。片區開發凈收益可根據開發進度、引入產業貢獻度、土地開發成本節支率等因素給予開發主體一定獎勵,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劃撥土地價款的收取及管理。劃撥土地根據取得平均成本測定,定期調整標準。劃撥用地以可結算成本為上限(劃撥價款收入-專項計提-報批環節稅費成本),參照出讓收入定額成本結算,剩余收益由市級統籌。實際成本與定額成本偏離較大的,以審計價按實結算。 第十一條??圍填海海域使用權出讓收入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其中:按照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計算的部分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其余部分納入土地出讓金收入管理。作為土地出讓收入的部分按25萬元/公頃上繳寧波統籌,按15萬元/畝由市級統籌。 第十二條??結算程序。鄉鎮、街道、功能園區和授權的片區開發主體向市資規局提出結算申請,市資規局審核后報市財政局核準后撥付。 第四章??預決算管理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決算管理制度。市資規局要在每年第三季度組織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讓、土地收儲等計劃,并組織編制土地儲備項目收支預算。市資規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批準的計劃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納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 編制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要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土地出讓收入預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讓收入情況、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地價水平等因素編制;土地出讓支出預算根據預計年度土地出讓收入情況、年度土地征收計劃、拆遷計劃以及規定的用途、支出范圍和支出標準等因素編制。其中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并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每年年終,有關部門按規定編制土地出讓收支決算,并納入政府性基金收支決算。 第十四條??加強國有土地出讓金收支時序管控,嚴格執行先收后支、滾動平衡,按季監測收支進度,合理調度支出節奏,確保土地出讓收支平穩運行。 第十五條 ?建立國有土地出讓、儲備、開發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市資規局應當將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年度土地儲備計劃以及簽訂的國有土地出讓合同中有關土地出讓總價款、約定的繳款時間、繳款通知書等相關資料及時抄送財政部門,市稅務局應及時將土地出讓收入繳納情況反饋給市資規局、市財政局和市土地交易儲備中心等部門單位。 第十六條 ?市財政局應會同市資規局、市土地交易儲備中心、市稅務局等部門單位,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讓收支統計報表和月度收支統計明細報表體系,統一土地出讓收支統計口徑,確保土地出讓收支統計數據及時、準確、真實,為全市土地出讓收支有效管理提供準確的基礎數據。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市財政局應會同市資規局、市稅務局、市審計局等部門建立健全土地出讓收支情況監督檢查制度,強化對土地出讓收支的監督管理,確保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第十八條??土地成本核算由鄉鎮、街道、功能園區和授權的片區開發主體提供依據,并對其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依據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違反規定,擅自減免、截留、擠占、挪用土地出讓收入,不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政府采購等制度的,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土地管理、會計、審計、金融、政府采購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九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和受讓方必須在出讓時約定的時間期限內簽訂出讓合同,出讓合同應當明確約定土地出讓價款的總額、繳付時間、繳付方式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合同約定分期繳納的,全部出讓價款繳納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首付款繳納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50%,且應在土地出讓合同簽訂后1個月內繳納完畢。 第二十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方未按照土地出讓合同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的,應當按日加收欠繳金額1‰的違約金,違約金隨同土地出讓收入一并繳入國庫。經市稅務局催繳后,受讓方仍不支付土地出讓價款且延期付款時間超過合同約定交款日期60日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第二十一條??市稅務局和市資規局應當督促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嚴格履行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確保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國庫。對于未按規定繳清全部土地價款,并未能提供有效繳款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市資規局不予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也不得按土地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證。 第二十二條??對于未按時繳納土地價款、未按合同約定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拖欠期間不得參與新的土地出讓交易活動;有關拖欠和違約信息要記入其誠信檔案;可以通過提高競買保證金或違約金等方式,限制其參加土地招拍掛活動。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如遇上級法律法規或政策對計提比例、資金用途等作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26年6月11日起施行。《余姚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余姚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分成辦法>的通知》(余政辦發〔2007〕161號)同時廢止。此前有關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如上級有新規定則按上級規定執行。 附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分配一覽表 附件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分配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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